2017 每日讀經 — 利未記 2:4-3:17

3/6/2017 星期一 利2:4-3:17

「人獻供物為平安祭、若是從牛群中獻、無論是公的、是母的、必用沒有殘疾的獻在耶和華面前。他要按手在供物的頭上、宰於會幕門口.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要把血灑在壇的周圍。」 (利 3:1,2)

聖經裡的獻祭,和其他宗教的獻祭不同:其他宗教的獻祭,大都是獻禮物給神祇,祈求平安、祝福,或是某些特別的好處;偶像崇拜的獻祭,往往是將偶像當作得到福氣的工具,付上一點代價,換取他們想要的祝福。

然而,聖經裡的獻祭,目的是讓人親近神,與神和好。

「供物」的希伯來原文音譯為「各耳板」(可7:11),有”靠近”的意思。供物的功用, 是讓我們能親近神。

利未記1~5章記載了五種不同的獻祭,分別是燔祭、素祭、平安祭、贖罪祭、與贖愆祭。除了素祭以外,其他四種獻祭都是與祭牲有關的獻祭。

獻上祭牲的基本目的是為了贖罪、與神和好。

以贖罪祭與贖愆祭為例,獻祭的人會將祭牲牽到會幕門口,按手在祭牲的頭上(象徵與祭牲的聯合,祭牲成為獻祭的人的代表),並在神面前作認罪的禱告說:「我犯了罪,在神面前我是該死的, 然而因著神的恩典,祂允許我以這無辜的生命代替我的地位。」

然後獻祭的人親手宰殺祭牲,由祭司將血灑在祭壇周圍並將油脂燒在壇上。

神根據獻祭的人對神的信心和悔改的心,赦免人的罪。

人得以與神和好、親近神、不只是贖罪祭與贖愆祭,甚至連燔祭與平安祭,也都有贖罪的意義。

神為什麼要如此定規呢?因為人都是有罪的,然而神卻是全然的聖潔。

人犯了罪以後, 固然需要悔改並且獻祭來贖罪,甚至就是人並沒有犯任何明顯的罪時,因著人的罪性,當要親近神時, 依然需要獻祭來彌補人對神的冒犯。

神是聖潔的;也是輕慢不得的。

神頒下律法的目的,一方面是 神給人的聖潔生活的標準,另一方面也是叫人知罪。

神賜下獻祭的制度,讓以色列人能彌補他們在遵行律法上的虧欠,透過神所定規的方式來贖罪。

獻祭的制度完全是出於神的恩典,讓人得以與 神和好。在聖經裡,神從來沒有定規人靠著行為得救。

主耶穌是神為世人所預備最終的,永遠的贖罪祭。

當我們認罪悔改,並信靠主耶穌,藉著與基督的聯合,基督的死就代替了我們的死,我們就得以與 神和好,並且作神的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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