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 每日讀經 — 路加福音 12:8-12

6/18/2019 星期二

「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的、總不得赦免。人帶你們到會堂、並官府、和有權柄的人面前、不要思慮怎麼分訴、說甚麼話。」 (路加福音12:10,11)

「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褻瀆聖靈的、總不得赦免」是許多基督徒很熟悉、又有些不解的一句話。

尤其在這一句話應用的上面:我們是基督徒否該隨時小心謹慎,以免不經意地褻瀆聖靈、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先看看這句話的上下文,它是主耶穌在什麼情況下講的?對誰講的?

它的背景是主耶穌在責備法利賽人(11:42-44)、及律法師(11:45-52)有禍了之後,對門徒(12:1)說的。主耶穌這一段的講論是談到了門徒在傳道的時候、將要遇到的困難(12:4-7)。

主耶穌告訴門徒,他們在傳福音的時候、將會被人抓到公會、官府受審判;但那只是暫時的,而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審判是神在末世的審判。

在那個審判中,干犯人子耶穌的人(也就是不認識主耶穌的地位及權柄的人)、還可能受到主耶穌的憐憫及赦免;但那些褻瀆聖靈的、卻永遠沒有再得赦免的機會。

既然這句話是主耶穌對牠所愛的門徒說的。所以,它不是在講門徒自己得救、或不得救的證據;而是最後的審判來訓時,一個人能夠在主的審判中得赦免的問題。

主耶穌是我們信仰的中心、認衪或不認衪本當是最重要的一件事。一個人是有可能因為他的思維、或經歷干犯主耶穌;但主耶穌並不會把這些人永久的放棄撇下。

然而,主耶穌赦罪的恩典是藉著聖靈在人的心裡,使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約16:8);所以,一個人執意的一再拒絕聖靈在他心裡的感動,他就是褻瀆聖靈、在拒絕主耶穌的救恩,那麼他就與赦免隔絕了。

可見得一個接受主耶穌做救主的人、是不可能褻瀆聖靈的。那麼,我們也不需要擔心自己是否褻瀆聖靈?需要擔心的是反而該是:是否叫聖靈為我擔憂?(弗4:30)

要緊的是當為了信仰受逼迫時,「人帶你們到會堂、並官府、和有權柄的人面前、不要思慮怎麼分訴、說甚麼話」,因為最後被審判的、不是我們、而是審判我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