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伯蘭年九十九歲的時候、耶和華向他顯現、對他說、我是全能的神、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 (創17:1)
「在我面前」在原文中以「走在我面前」表示;「走」表示持續不斷的行動。在這裏指親密地與神同行。同一字用在以諾與挪亞身上(創5:22,6:9) 。「完全人」:當完全描述人時,指全人的正直和誠實的品格,並不代表沒有罪。
亞伯蘭八十六歲時得子(12:4,16:3) ,這時神已有十三年沒有向亞伯蘭說話了。亞伯蘭與撤萊是否就相信以實瑪利就是神所應許亞伯蘭要給他們的後裔呢?當神再次向亞伯蘭顯現時,重提祂與亞伯蘭當初所立的約(12:2) 。在提到約之前,神首先向亞伯蘭指示自己的神性,著命令亞伯蘭要在祂面前繼續不斷地、親密地正並命令他作完全人,作一個正直和誠實的人。今天,我是否在神面前連續不斷地、親密地走?還是只有在聚會時親近神?或在遇到危機時才親近神?我在哪一方面很難作完全人呢?在誠實上?在實行神的話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