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2015 星期三 利4-5 章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誤犯了一件.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4:1-3)
今天所讀的經文集中在贖罪祭上。什麼是罪?在這裡讓我們看的非常清楚:罪不是國家的法律、社會的倫理、或者自己的良心所定義的。「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這句話重復了四次(4:2,13,27,5:17);這使我們想到在創世紀中亞當(創2:16,3:11)和挪亞(創6:22,7:5)對神吩咐的不同反應。
「誤犯了一件」(4:2)、「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4:13)、「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5:17);從這些經文中,告訴我們不論是不小心犯的罪、大家看不出來的罪、甚至連自己都不知道的罪,神都要我們解決。但是,這有可能嗎?難怪聖經有這個結論:「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
今天,我知道我犯的罪嗎?我對我犯的罪敏感嗎?我對主耶穌為我解決罪的問題有多少的感恩?我知道怎樣來對付我的罪嗎?「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羅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