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讀經默想 — 羅 4:1-8

3/7/2016 星期一 羅馬書 4:1-8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羅 4:4,5)

基督徒常有一個的迷思是: 舊約教導靠行為稱義,新約教導因信稱義。

舊約果真教導靠行為得救嗎?

當保羅在羅馬書四章闡述「因信稱義」的真理時, 他引用舊約中亞伯拉罕和大衛王的例子 。

以亞伯拉罕來說,保羅根據約書亞記24:2「約書亞對眾民說、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古時你們的列祖、就是亞伯拉罕、和拿鶴的父親他拉、住在大河那邊事奉別神。」

亞伯拉罕原來是崇拜偶像的人,他被稱義是因著他的信:「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創15:6)

若說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因為律法還沒有頒布,那麼活在律法之下的大衛王又是如何呢?

保羅說:「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4:6) 他引用大衛的詩篇:「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4:6-8)

如此, 證實大衛王也是因信稱義,而不是靠行為。

除此之外, 保羅也引用了哈巴谷書2:4來證明因信稱義的真理:「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1:17)

所以,因信稱義或得救,是舊約一貫的啟示。

既然保羅完全是引用舊約來證明因信稱義的真理,我們實在沒有任何聖經根據認為舊約教導靠行為稱義。

保羅的確在他的書信中譴責那些猶太人當中的律法主義者,然而律法主義並非舊約的教導。

在舊約與新約中,得救唯一的途徑是相信那位應許拯救祂百姓的神。

籍著今天的經文,這應該是很明顯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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