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2016 星期四 希伯來書 6:1-12
「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 (希6:4-6)
一個人重生得救以後,他就是神的兒女、屬於神的;沒有人能夠把他從神的手裡奪去。(約10:28)
這就是得救的確據,不但是神學上一個重要的議題、也是我們每一位基督徒要有、也是極其重要的觀念。
然而,神的這個應許是有它先前的條件的,那就是認罪悔改、重生得救。
雖然,一個人的「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羅10:9) ,在受洗之時已經在公共場合宣告了;但他是不是真的認罪悔改,是不是真的口裡承認、心裡相信?除了神之外,這是別人無法判斷的。
但是,一個重生得救的人,應該會嘗到罪已得赦、千斤重擔得以脫落的輕省,他不應該會再一次回到自己去挑重擔的情景裡面去。
因為,我們信仰的根基就是基督、並祂釘十字架。我們的罪債已被耶穌在十字架的寶血洗淨;得救之後,在屬靈的追求上是要使自己更像耶穌,而不是為耶穌已經成就的救恩再多加任何的一點裝飾。
這就是希伯來書所指的那些講究懊悔死行、信靠神、各樣洗禮、按手之禮、死人復活、以及永遠審判…等的人。
講究這些禮儀的人,外表看起來是非常敬虔的;但聖經告訴我們,要求這些禮儀的是「因為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這是一件多麼嚴重的事!
今天,我們也許不常看到有人強求這些禮儀;但是確實有人在得救的確據中除了基督、並祂釘十字架,加上一些額外、特別的要求。
有的是要求一些特殊的經歷、有些是要求一些特別的知識、也有的是強調個人特有的品德、或性情。
但是,要知道的是:我們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神善道的滋味、是屬神的人;在救恩上面,沒有人可以要我們再加一點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