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讀經默想 — 雅各2:21-26

7/26/2016 星期二 雅各書 2:21-26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雅2: 24)

雅各書的「人稱義是因著行為」與保羅說的「人稱義不因律法、和行為」,似乎是完全相反;這在歷代中造成解經上很多的困撓。

尤其在宗教改革之後,大家都奉「因信稱義」為圭臬,因而對雅各書造成一個「草木禾楷」的印象。

其實,這是個不公平的看法,因為耶穌在登山寶訓中不也強調行為嗎?

「引到永生、那門是窄的、路是小的(太7:14)」…「凡聽見我這話就去行的、好比一個聰明人(太7:24)」。

難道保羅與耶穌、和雅各的教導有衝突嗎?

其實,雅各所講的「信」可以從這節經文來看:「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雅2:9)。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雅各所講的「信」是一般的用法:也就是鬼魔信其有(神),卻沒有因信而產生(對神)的順服。

因為,雅各講「鬼魔的信」與「聖徒的信」用同一個信。顯然,這個信只限於在理性上對神存在的認知,也就是理智上的認知;而不包括對神話語的完全相信。

其次,雅各所講的「行為」可以從這兩節經文來看:「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雅2:14)」;「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雅2:17)」

這裡出現了四次「行為」,而且在原文中都是複數。從上下文而看,很明顯的,雅各用複數的行為來描述因相信而產生出來的行為。

這與保羅不一樣:因為保羅用單數來集體性地稱呼因相信而產生出來的行為。

由此來看,雅各所講的行為不是那被許多人誤解為取得救恩的行為。

這些人沒仔細讀聖經,就把保羅所用的單數行為與雅各所講的複數行為混為一談,以為那都是為了爭取救恩而靠自己的努力。

事實上,雅各這種用法「因信心所產生的行為」是與耶穌的說法一致的(太7:24)。

最後,讓我們看看雅各所講的「律法」是什麼?

「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雅2:12)。

雅各對律法的看法是非常正面的,這似乎又與保羅所講的律法有矛盾。

果真是矛盾嗎?

不是的!從雅各書與登山寶訓的相似性的比較,我們可以非常放心的說:雅各書的律法是指向耶穌所解釋的律法;而保羅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所講的摩西的律法,和猶太人的遺傳、也可說是法利賽人所堅守的律法。

兩位作者與因信稱義的教義一點都不衝突!

所以,在釋經時,我們不可不詳細地由作者的用字習慣、上下文的意思察考、分辨在字句裡面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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