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讀經默想 — 馬太福音 23:13-39
10/25/2016 星期二 馬太福音 23:13-39
「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 (馬太福音23:23)
當主耶穌講律法時,祂指的是摩西五經(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
「律法」在希伯來文的意思是指教導、指示、和訓誨,其實沒有律法或法律的意思。
另一方面,「罪」的希伯來文是意思是沒射中目標。當人沒有按照神的教導、和指示來生活時,人就犯了罪,意味著人沒有達到神的要求。
在希臘人的觀念裡,違反教導可能算不了什麼,但是違反法律可是一件大事。
然而,摩西五經即然是神的教導,而神又是天地的主;神的教導自然有神聖的權威。因此,律法在希臘文裡最能表達摩西五經的神聖性與權威性。
根據猶太拉比的整理, 摩西五經中有613條誡命。誡命是有階層的:上層的誡命越是一般性的、原則性的;而下層的誡命則是越特殊的、例舉性的。
最上層的誡命就是主耶穌告訴我們的最大的誡命:「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太22:37-40) 。
在愛神和愛人兩條誡命以下,神在西乃山所頒布的十誡,也是屬於一般性的誡命。
在十誡以下,其餘的601條誡命是神針對當時以色列的需要,所特別給予的具體的指示。這些誡命是例舉性的;另一方面也是時代性的。
當時代、環境變了,有些誡命可能需要因時、因地制宜。但這不是說具體遵行誡命的方式,就可以隨便更改。
人要尊重並盡力遵行神的誡命。當外在環境改變,使人無法遵行時,才考慮如何加以變通,而仍能保持誡命原有的精神。
主耶穌責備法利賽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 — 這是在勉勵我們不要忽略那些似乎微不足道的誡命。
遵行律法的目的是讓我們能更親近神;如果將律法本身當成目的,就形成了律法主義。
律法主義者的特徵是把律法過度條文化,然後因著自己能遵守這些條文而沾沾自喜。
將律法條文化本身不見得是一件壞事。只要我們不要自滿,並常常自我提醒回溯到律法背後的心意,讓我們能更容易在日常生活中、具體遵行律法。
願我們都能學習,來發掘律法,就像詩人所說:「惟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這人便為有福」(1:2) 。
天天與主同行,是不可不行的;誠心遵守律法,那也是不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