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每日讀經 — 利未記 5:7-6:13

3/8/2017 星期三 利未記 5:7-6:13

「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 (利5:7,11)

贖罪祭和贖愆祭的條例、是利未記中記載最詳盡的祭;從4:1到6:7、許多想不到的情況、幾乎都給我們例舉出來了。

從人的角度來看:這表示了人可能犯罪的地方、總比我們自己所能想到、或願意承認的罪要多得多。

如果從神的角度來看:這可能表示了如果不能把自己犯罪的事實處理過了 – 也就是照著規矩獻上贖罪祭和贖愆祭,人是無法到神的面前、來敬拜神的。

贖罪祭的祭牲原是很貴重的:公牛犢(4:3,14)、公山羊(4:23)、母山羊(4:28)、綿羊(4:32)…這些祭牲的價格都不輕、不見得是人人都能負擔的。

但再往下讀一點,我們就可發現:「他的力量若不夠…」出現了幾次;原來神體恤有意來獻贖罪祭和贖愆祭、但沒有足夠經濟能力的人: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甚至十分之一伊法的細麵也可以!

我們的神是多麼偉大:祂把在公義、和恩慈這看上去是兩個完全相反的屬性,在贖罪祭和贖愆祭的要求上、是這麼和協的表明出來了。

事實上,在神面前贖罪所需付的代價豈止於牛犢、山羊、或綿羊呢?

即使一個人再是多麼的富有、他還是無法完全付上要贖他罪的代價 – 在贖罪祭上,我們都是貧窮付不起的。

所以,我的神把衪自己的獨生子耶穌基督釘在十字架上,為我付上了最終的贖罪祭。

那麼,我對這個永遠不能還清的恩情、該有的反應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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