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讀經默想 — 羅 2:1-16

3/3/2016 星期四 羅馬書 2:1-16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羅 2:12,13)

律法與稱義的關係,對於歷代基督徒來說,都是一個很重要的題目。

尤其自從馬丁路德的改教運動後,在許多基督徒的觀念中,稱義的原因集中在信心上面;律法不但不能站在一個該得的地位上,反倒變成了因信稱義的絆腳石!

在對律法許多的分析解釋之中,近代相當流行的一種方法就是把律法分成為道德性、儀式性、及民事性的誡命。

很多基督徒認為在新約裡,儀式性、及民事性的誡命已經廢除;但道德性的誡命依然有效。

更有些基督徒認為所有舊約的律法都已廢除,但只有那些在新約中被主耶穌、或使徒提到的誡命仍然有效。

事實上,區分什麼是道德性、什麼是儀式性的誡命是相當主觀與困難的。

所以,有沒有這種可能性:是人將律法加以分類,然後選擇性的接受或不接受。這是人為的選擇、缺乏有力的解經根據呢?

律法,在希伯來文的發音是「妥拉」;本意就是教導、訓誨。那是神對祂子民的神聖訓誨。

神對我們的教導,完整而不會有多餘、或不關痛癢的啟示在律法裡。

人如果硬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儀式性、或民事性的誡命,然後只保留道德性的誡命,其實是沒有認清律法的目的。

神賜下律法的主要目的,不是要讓祂的子民成為道德高尚的好人。

神賜下律法,是讓祂的兒女們能親近祂:「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利19:2)

主啊!讓我喜歡遵行律法的教導、過聖潔的生活,讓 我更能靠近神面前。

讓我自然地在道德上、和靈性上變得更加美好,不只是因為喜歡遵行律法;而是因為我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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