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2017 星期五 約伯記 15:1-18:21
「我的手中、卻無強暴、我的祈禱、也是清潔。地阿、不要遮蓋我的血、不要阻擋我的哀求。現今、在天有我的見證、在上有我的中保。我的朋友譏誚我,我卻向神眼淚汪汪。願人得與神辯白、如同人與朋友辯白一樣。」 (伯16:17-22)
來到美國之後,不但生活上有許多要適應這新環境的挑戰,在對一些事情上的做法、和觀念也是受到了相當大的沖擊。
其中的一項就是漫長的法律程序:甚至在出國之前,就不時的聽到師長們對美國死刑犯人的仁慈、和長久忍耐不以為然。
我第一次被點名、叫去法院做陪審團的候選人時,也有這種情結:為了一個小小的家暴案子,使得一百多人在法院呆座了三天,才定下了十二名陪審團員,這是多麼大的社會成本、多麼不值得的事啊!
這種觀念一直到信了主、讀了聖經以後,才有了基本上的改變。因為,人是多麼的有限、偏見是多麼的難被自己看見、公平和公義是多麼的重要;為了減少一些人為上面的失誤,陪審團的公認會比個人的判斷要好得多;為了公義,這是值得付上的代價。
「在一個人在被定罪之前,他是無辜的」”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這是社會能給個人最大的保障。
約伯在苦難中,他所祈求的就是這個 – 在還沒有窮盡所有可能的調查、證據的驗證、和合宜的判斷之前,就先假設了他是個犯罪的人,這對他是極其的不公平。
然而,這正是約伯三位朋友對他的判斷:他是有罪的;所以他只好向神呼求:「我的手中、卻無強暴、我的祈禱、也是清潔。」
不僅如此,他向地和天哀哭:「地阿、不要遮蓋我的血、不要阻擋我的哀求;在天有我的見證、在上有我的中保。」
他的心是何等的傷痛:「我的朋友譏誚我,我卻向神眼淚汪汪」;他渴望公義的來臨是何等的殷切:「願人得與神辯白、如同人與朋友辯白一樣。」
所以,今後我們在判斷人的行為和動機的時候,是不是也該把握住這一個原則:「在一個人在被定罪之前,他是無辜的」。
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 (羅12:19)